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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特定种类设备事故!致1人重伤!被罚25万元!

来源:澳客比分直播即时比分直播    发布时间:2025-07-15 23:48:2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官方网站获悉,近日,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中科重工”)收到罚单,处罚机关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5﹞00054号内容显示,江苏中科重工违法事实如下:现查明,2021年7月5日上午10时49分,当事人联箱分厂集箱车间水压试验区内,水压工蒲某、陈某正在对水冷壁进行水压试验。当事人员工严某走进水压试验区后,拿起放置于铁架上的遥控器操作起重机,准备下降吊钩,取出吊带,将起重机移至他处使用。严某操作起重机的吊钩向下运行,蒲某伸手准备取出吊钩上的吊带,因吊钩位置过高,吊带还未顺利取出。

  此时,遥控器在严某手上,其误操作引起起重机小车向南快速运行,吊钩带动吊带,吊带带动水冷壁,使水冷壁失稳倾倒,严某未观察到水冷壁即将倾倒,躲避不及。10时50分,水冷壁倒下,砸伤严某左腿,蒲某、陈某及时躲避未受伤,酿成此次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将水冷壁撬起,将严某救出,并报告联箱分厂现场负责人刘某,刘某在向当事人领导汇报后,立即安排车辆将严某送往亭湖区人民医院急救,后又陆续转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救治。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企业瞒报的特定种类设备一般责任事故。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1344.69元(不含事故赔偿金)。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某在操作起重机时没有仔仔细细地观察起重机的运作情况,站位不当,误操作。间接原因为当事人日常安全管理不力,不相关的人员擅自进入正在作业的水压试验区域,起重机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不到位。当事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非水压试验人员严某随意进入正在作业的水压试验场地,试验现场禁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的规程未有效落实;在严某操作起重机的过程中,无专人指挥并纠正其不安全行为;对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不到位,在严某未能正确熟练掌握起重机吊装技能的情况下,安排其操作起重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向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瞒报事故,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3年9月2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7·5”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盐政复〔2023〕43号)。2023年11月19日,当事人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盐政复〔2023〕43号批复,以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瞒报特定种类设备事故行为等四方面为由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江苏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2023〕苏行复第476号)维持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盐政复〔2023〕43号批复。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依法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2023〕苏行复第476号)及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盐政复〔2023〕43号批复。2024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对此,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一)项,对其罚款2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4月9日。

  据江苏中科重工官方网站介绍,公司为国资控股企业,是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装备制造企业。公司经营事物的规模涵盖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能源动力设备、核电废物回收处理设备、环保节能设备、大型重化工设备及各类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并承揽各类节能环保及相关技改工程总包业务。

  公司是“哈尔滨电气集团”、“上海锅炉厂”、“阿尔斯通”、“武汉锅炉厂”、“泰山集团”、“秦山核电站”等国内知名动力装备企业的合格分供方及分包制造基地之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8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正海,公司大股东为盐城海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海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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